网络货运中的“四流合一”有多重要?

发布日期:2021-05-12

  自2013年营改增试点推广全国以来,物流行业一直是税务稽查中的违规重灾区。如何做到税务合规,一大关键就在于“四流合一”。

网络货运中的“四流合一”有多重要?

  “四流合一”有什么用?

  根据税务部门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文件的解释,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轨迹流、资金流和票据流”的“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也就是说,“四流合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规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法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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