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08-11

桂交便函〔2019〕236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局),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9月印发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范我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网络宣传、上门讲解、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增强服务意识,帮助道路货运、互联网等企业了解网络货运经营对于资质、管理规范等方面的要求,方便企业申请、经营。

  二、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的行政许可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第六条“需要申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可向所在地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提出申请,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网络货运”的要求,积极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的行政许可工作。

  三、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按照《办法》第七条“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要求,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以及交通运输部《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中“线上服务能力要求”有关要求,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网络货运经营者的申请,将有关申请材料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同时抄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将对网络货运申请者相关材料进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认定合格的,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四、做好网络货运经营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法》第三章监督检查的要求,会同税务部门,充分利用行政处罚、联合惩戒、行业自律等手段,认真做好事中事后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证道路货运行业公平、公正,推动网络货运发展模式创新,加快我区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李铭辉,0771—2115086。

  2019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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